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审批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本规定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东丰县、东辽县国动(人防)部门负责本县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应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受理、办结。
第四条 国动(人防)部门总体应当坚持“规划引领、能建必建、应缴必缴”的原则,按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依法依规审批。
第五条 人防结建审批分为规划设计方案咨询、报建审批(即结建地下室项目审批和易地建设缴费审批)、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批和竣工防护质量认可四个阶段。
第二章 报建审批
第六条 民用建筑项目配建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按省国动(人防)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结建防空地下室布局、战时使用功能、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应结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发展水平确定。
第八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一半以下、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需要调整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七)所在地块内现有人防工程(含在建人防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八)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九)不属于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的民用建筑,审批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并且建设单位不主动要求建设的,可直接收缴易地建设费;
除物资库工程以外的其他配套工程,根据需要审批和配建,不执行上述规定;
(十)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需提交设计或者勘察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由国动(人防)部门审核确认。对于条件和情况简单的易地建设申请,以及符合第七款、第九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国动(人防)部门可以直接审核确认。
第九条 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在建设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2.建设项目报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2)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计算表;
(3)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
(5)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相关资料;
(6)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结建审批项目时,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全的材料目录。
(二)审批。
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确定报建项目应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1.同步建设人防工程的审批要求。
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同步配建人防工程,依据人防工程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配建人防工程规模和战时使用功能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签发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书核定的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和配建人防工程建筑方案设计。
批建的人防工程应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2.易地建设缴费的审批要求。
按照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定缴费数额,建设单位到国动(人防)部门窗口申报缴费信息,并到本单位税务登记的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凭非税收入缴费凭证或银行进账单领取结建审批表。
3.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要求。
审批部门严格按下列条件审批减免建设和减免收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免缴易地建设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免建人防工程、免缴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征收。
(2)城市危房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和临时民用建筑免建人防工程、免收易地建设费;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易地建设费;
(3)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4)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包括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混合型建筑)减半征收;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易地建设费;
(5)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6)国家相关文件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应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确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后,再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享受国家规定减免政策项目认定文件的有效性,除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决定。
报建项目经内审程序并形成最终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履行有关手续后,签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审批表》及与相关部门审批会签文件。批建人防工程的,书面告知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程序及要求(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及联合审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建设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
第三章 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批
第十条 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项目开工前,必须经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合格。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国动(人防)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属地国动(人防)部门承担。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国动(人防)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第十一条 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设计经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统一推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至施工图联合审查网上平台受理。
2.申请材料:
(1)结建人防工程设计核定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立项批复(备案文件);
(3)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审核。
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审图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核算施工图设计的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标准是否符合审批文件要求,审图机构提出的设计问题是否已修改。
必要时可对照审查报告和图纸进行技术性复审。
(三)审批决定。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不合格的,审查系统退回,修改后,重新报审,对于设计面积达不到批建面积要求又无法修改设计的,按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
省国动(人防)部门网上公布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供查询。
第四章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
第十二条 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条件:
(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国动(人防)部门参加的竣工联合验收,防护部分竣工验收合格;
(二)需补缴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
第十三条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企业、监理单位自检合格,第三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按规定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验收申请表;
2.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3.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图;
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5.设计变更及相关问题整改报告;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防审批部门在核查申请验收文件资料齐备后,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由联合验收组安排验收工作。
(二)组织验收。
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验收的组织及程序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三)认可决定。
经验收防护质量合格的项目,需补缴少建面积部分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由国动(人防)部门于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签发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防结建审批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审批文件资料宜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国动(人防)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经开工,未申报结建审批手续的;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
(三)结建防空地下室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未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或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国动(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查处:
(一)报监工程与国动(人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不一致的;
(二)施工中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图纸,降低防护标准的;
(三)结建防空地下室已投入使用,未申请防护质量竣工验收的;
(四)存在其他施工质量问题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国动(人防)部门。
第十八条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接受限期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不按规定修建结建防空地下室或少于规定面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能补建的,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补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予以追缴,并处罚款;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经专业机构鉴定无法整改的或经改正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按人防工程造价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罚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国动(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在结建审批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