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动办罚决字〔2024〕 4号
辽源市蓝天城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2024年3月4日对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17-2019年开工建设辽源蓝天城项目,建筑面积40701.47平方米。该项目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需补交易地建设费2,496,434.64元。经责令整改后,仍未补交。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001287,建字第辽规L2017-001-4号)。证明辽源蓝天城项目商业1#、2#、3# 4#号楼地上建筑面积12861㎡。
2、辽源蓝天城项目 (南区) 规划调整平面图。证明辽源蓝天城项目9#、10#、11#宅楼地上建筑面积25160㎡,6#号商业楼地上建筑面积1350㎡,12#住宅地上建筑面积1330㎡。
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