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2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9 号)附件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现行收费基础上降 低5%。当前标准为按人防应建面积1286元/㎡ |
否 | ||||
3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4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同步建设)报建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5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易地建设)报建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6 | 2000㎡以下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省人防办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吉防办发2013)59号)二、按规定权限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等面积补建,因地质条件等因素不能补建的,应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1800元/㎡;2.拆除5级、6级人防工程3300元/㎡,拆除5级以上人防工程另行测算。 | ||||
7 | 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七、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二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 四、全面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十四)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8 | 商品房预售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四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9 |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0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1 | 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3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4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信息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少于国家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工程建设管理科(工程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工程建设管理科(工程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 | 人民防空工程征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工程建设管理科(工程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信息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辽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工程建设管理科(工程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